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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婚罪自訴后強制轉公訴制度
2016-03-28 17:19:07 編輯:宣傳部

  “結婚”,《刑法》與《婚姻法》規定略有不同!痘橐龇ā芬幎ǖ“結婚”,是指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并領取結婚證;《刑法》中的“結婚”,不僅包括《婚姻法》規定的結婚,還包括雖未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事實婚”。

  重婚罪行為主要有兩種類型

  關于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就是重婚罪及處罰。根據該條規定,重婚罪行為有兩種:一種“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國婚姻登記法律制度的不同,造成不同法域間的婚姻存在承認與認可的難題。對中國公民在外國進行婚姻注冊以及舉辦結婚儀式等能否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予以認可,還存在一定爭議,對其中具有重婚行為的能否按照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亦尚待進一步研究明確。

  重婚罪案件公訴少、定罪少、懲罰輕

  在司法實務中,重婚罪案件呈現出“四少四多”:檢察機關公訴的少,當事人自訴的多;自訴成功的少,被駁回或撤回起訴的多;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少,不了了之的多;重婚罪犯判實刑的少,宣告緩刑的多。之所以如此,主要有4個機制性原因:

  一是重婚罪雖然是公訴罪名,但普遍轉自訴!缎淌略V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行為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其他案件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根據這一規定,重婚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但絕大多數公安機關不愿對重婚罪案立案偵查,被害人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二百零四條關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規定提起自訴,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亦將重婚罪列入“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范圍。故重婚罪案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由公訴轉為自訴。

  二是被害人自訴重婚罪舉證困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訴案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這意味著自訴人要向法庭提交符合法定形式并能夠證實被告人重婚罪成立的證據。實踐中,自訴人往往只掌握被告人重婚的部分證據材料,往往還因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而不被采信,這也是民間“捉奸”盛行但重婚罪成立少的原因。

  更具影響的是,根據《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缺乏罪證”,或者沒有證據、證據不充分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簡言之,很多重婚罪案件,人民法院根本就沒有受理,以撤回或裁定駁回起訴結案。對立案的,因自訴人不能完成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大多無法判決被告人成立重婚罪。

  三是司法機關對重婚罪案件不夠重視!督忉尅返谝粭l規定,對自訴的重婚案件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自訴轉公訴)。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移送或被害人直接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但實踐中,人民法院很少移送重婚罪案件,公安機關亦很少立案,人民檢察院也不進行監督。司法機關受傳統“法不進家門”觀念的影響,根本不重視重婚罪案件,導致自訴成功轉公訴的極少。

  四是自訴重婚罪案件可調解、和解、撤訴,受當事人意愿左右!督忉尅返诙倨呤粭l、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進行調解,在人民法院判決前當事人可自行和解,自訴人亦可隨時撤回自訴。也就是說,自訴案件本身易受當事人意見左右。

  比其他自訴案件更進一步的是,重婚罪案件往往與離婚糾紛交織,個別自訴人以自訴重婚罪作為挽回配偶或尋求財產分割優勢的手段,導致了很多司法人員不敢輕易對重婚罪案件嚴格執法,誤傷那些真正希望追究被告人重婚刑事責任的被害人(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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