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夫婦是城市近郊的農民,育有一子。兒子和兒媳一直生活在城里,育有一女。雖然不住在一起,但老李并不擔心,因為兒子孝順,以后養老送終肯定指得上。然而,天有不測風云。老李67歲那年,兒子突然患病去世,老兩口白發人送黑發人。
如今,老李夫婦已經年近八旬,地里的活兒干不動了,老太太還有糖尿病,老兩口的基本生活都無法保障。無奈之下,老李只好和已經工作的孫女商量,看看她能否每月適當地給點生活費。老李的孫女從小生活在城里,跟爺爺奶奶的感情并不深。父親去世后,她基本就沒怎么看望過兩位老人。所以,對于老李提出的要求,她當即拒絕,認為自己不是老人的子女,也并非由老人撫養長大,所以在法律上沒有義務對老人盡贍養責任。
□說法
依照法律規定,孫子女到底有沒有義務贍養爺爺呢?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根據這條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兩個條件:一是孫子女、外孫子女需要有必要的負擔能力,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沒有贍養能力。上述案例中,如果老李的孫女沒有參加工作無收入,或者沒有負擔能力,那么,就無需對老李承擔贍養責任。但如果其已經成年且有一定的負擔能力,她對老李夫妻的贍養義務就是一項法定義務,并不會因為老李夫妻未曾撫養過她,就可以拒絕。
可見,孫(外孫)子女對祖(外祖)父母的贍養責任是一項具有一定前提條件的法定義務。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具有一定的區別,因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責任是無條件的。
(作者系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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